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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by Maarten van den Heuvel

相關法例

較為常見關於chemfun的法例包括《危險藥物條例》、《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1]

第4條:危險藥物的販運

  • 提出販運或作出販運行為

  • 販運指向他人出售或供應危險藥物 [2]


  •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

  •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 管有危險藥物

  •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第36條:管有管筒、設備等

  • 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服用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 例如:冰壺、針筒


  • 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

在香港,冰、GBL(伽瑪丁內酯)、GHB(伽瑪羥丁酸)、零號膠囊(5甲氧基二異丙色胺) 屬於危險藥物。

備註:由於零號膠囊常見有效成分是結構上可從環一羥色胺於側鏈氮原子以烷基取代生成之化合物的醚,所以是法律上受規管的危險藥物。

第138A章《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3]

第36(1)條:藥劑製品及物質的註冊

  • 藥劑製品及物質必須註冊後方可在香港銷售、要約出售、分發或管有

  • 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4]

  • 例子:Popper (亞硝酸異戊酯)

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4]

第23條:禁止管有第1部毒藥

  • 醫生或法例指明人士處方的第1部毒藥則獲豁免(需醫生處方證明)

  • 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 例子:Popper (亞硝酸異戊酯)、偉哥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藥物或夾雜不同成分,其他不明成分或有機會屬於危險藥物,因此販運、管有和服用該藥物或會觸犯法例。以上列出的罰則只供參考,實際量刑起點或會考慮藥物份量、事主動機及其他合理辯解。

參考資料

1. Hong Kong e-Legislation. (2020). Cap. 134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2. Hong Kong Police Force. (2020). Laws and Penalties [Internet].

3. Hong Kong e-Legislation. (2020). Cap. 138A Pharmacy and Poisons Regulations.

4. Hong Kong e-Legislation. (2020). Cap. 138 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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